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专门机关职责第十条已废止人民法院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履行审判职能,惩处刑事犯罪分子,做好减刑、假释的审理工作;(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三)依法审理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做好执行和审判监督工作;(四)发挥调解职能,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指导,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五)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消除治安隐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