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人民法院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审判职能,惩处刑事犯罪分子,做好减刑、假释的审理工作;

(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三)依法审理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做好执行和审判监督工作;

(四)发挥调解职能,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指导,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五)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消除治安隐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