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六章 考核奖惩第四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同级人事、监察部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