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六章 考核奖惩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