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六章 考核奖惩第三十九条已废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应当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评先授奖、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干部晋职晋级时,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作为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