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应当制定社会治安方面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组织,组织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掌握流动人口、重点人群、出租房屋等社情动态,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防范和整治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