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十六条已废止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和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好救灾、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界限争议,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