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十五条已废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和幼托机构的安全防范,维护治安秩序、保障师生安全;把思想品德教育、法制和安全教育列入教学内容,提高师生自防自护能力。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