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司法行政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完善基层工作网络,提高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指导部门行业和社会组织的调解工作;
(三)对服刑人员和教育矫治人员进行管理教育;
(四)管理和指导公证、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工作;
(五)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教育矫治人员的管理及安置帮教工作;
(六)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七)强化和完善监所安全管理措施;
(八)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