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专门机关职责第十一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二)及时受理控告、申诉和处理来信来访;(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改造、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四)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有关单位加强治安防范;(五)加强对监外执行工作的检察监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