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八条已修改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和海东地区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检察长。任免省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自治州、省辖市和海东地区各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