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七条已修改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决定任免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