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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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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章 任免案的提出

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其工作机构撤销、合并、改变名称、机构性质发生变化或者机构合并后新组建的,由原提请人或者提请机关,报省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免。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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