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章 任免案的提出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其工作机构撤销、合并、改变名称、机构性质发生变化或者机构合并后新组建的,由原提请人或者提请机关,报省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免。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