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章 任免案的提出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选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未获通过,提请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请任命。经省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次提名为同一职务人选。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