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选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未获通过,提请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请任命。经省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次提名为同一职务人选。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