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章 任免案的提出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辨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辨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