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章 任免案的提出第十七条已修改任免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检察长,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