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章 任免案的提出第十八条已修改批准任命、批准罢免自治州、省辖市和海东地区各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决定撤换自治州、省辖市和海东地区各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