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章 任免案的提出第十六条已修改批准撤换自治州、省辖市和海东地区各县(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由该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报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