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章 任免案的提出第十五条已修改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决定任免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主任会议提名。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