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章 任免案的提出第十二条已修改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代理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副职中提名。省人民政府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由主任会议在相应的副职中提名。如果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以另提人选。另提的人选应当先任命为副职,再决定代理职务。决定的代理检察长、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