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十一条已修改批准撤换自治州、省辖市和海东地区各县(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决定撤换自治州、省辖市和海东地区各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批准罢免自治州、省辖市和海东地区各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