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十条已修改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的职务。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撤销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