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七章 房产纠纷仲裁第六十五条已废止不服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的,可以在仲裁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仲裁决定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