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七章 房产纠纷仲裁第六十六条已废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提交本委员会讨论,重新作出仲裁决定。市仲裁委员会发现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仲裁决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