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废止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为危房的,房屋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鉴定中提出的要求及时处理;不作处理或者阻碍处理造成事故的,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