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一)出现不安全因素的;

(二)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前次安全鉴定确定的使用期限的;

(三)改变用途危及安全的;

(四)公共场所用房五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