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六章 房屋使用和修缮第五十六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一)出现不安全因素的;(二)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前次安全鉴定确定的使用期限的;(三)改变用途危及安全的;(四)公共场所用房五年未作安全鉴定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