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六章 房屋使用和修缮第五十二条已废止出租人修缮出租房屋,承租人和相邻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借故阻碍,确需承租人迁移过渡的,承租人应当予以支持,但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在房屋修缮完毕后及时迁回;阻碍房屋修缮造成事故的,应当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