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六章 房屋使用和修缮第五十一条已废止出租人应当及时修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保证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修缮不及时,造成安全事故和妨碍正常使用,使承租人或者他人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