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六章 房屋使用和修缮第五十条已废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用他人房屋;非法占用拒不迁出的,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