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调换使用:

(一)无合法租赁契约的;

(二)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将要拆除的;

(三)损坏承租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

(四)拖欠租金或者有租赁纠纷的;

(五)其他不宜调换的。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