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租赁第四十五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调换使用:(一)无合法租赁契约的;(二)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将要拆除的;(三)损坏承租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四)拖欠租金或者有租赁纠纷的;(五)其他不宜调换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