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六章 房屋使用和修缮第四十六条已废止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和爱护房屋,不得擅自拆改、搭建或者超负荷使用,不得从事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活动。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或者他人损失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