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承租人将承租房屋与他人调换使用,应当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到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部门办理调换手续,签订新租赁契约,注销原租赁契约。

房屋调换手续办完后,不按约定期限调换房屋的,承担违约责任。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