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租赁第四十二条已废止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约,收回房屋:(一)擅自转租的;(二)擅自改变约定用途或者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三)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四)无正当理由闲置承租的公有房屋达六个月以上的;(五)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承租人有前款行为,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