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契约约定的时间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逾期未交付使用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契约约定的时间交付房租,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付房租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