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租赁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实行协议租金的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契约签订之日起十五日以内,持个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出租人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有权出租该房屋的合法证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缴纳税费。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