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租赁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出租房屋,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继续租赁房屋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租赁契约。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不续订租赁契约的,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应当退出原承租的房屋,退出确有困难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延长使用期;延长使用期的使用费可以高于原租金标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