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产抵押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房产抵押,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以内持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个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变更或者终止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向市、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