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产抵押第三十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处分抵押房屋:(一)抵押人未依约清偿债务的;(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无人代为清偿债务的;(三)抵押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拒不清偿债务的;(四)抵押人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