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市、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对房产交易应当严格审查核实,方能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发现已成立的房产交易与事实不符的,应当报经同级房地产管理局批准,予以撤销。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