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产交易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房屋赠与,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者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到市、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缴纳税费。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