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第十二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涂改或者伪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他项权证》。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