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房屋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灭失登记的申请期限为自权利取得、变更或者灭失之日起九十日以内,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的期限为自权利取得、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不能按期申请登记的,应当报请市或者区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延期,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房地产管理局对于证件齐全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办完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