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应当持个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交证件: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改建、扩建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

(二)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割等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交易契约或者按照国家规定须提交的公证书等法律文书;

(三)购买房屋开发经营企业出卖的房屋的,提交房屋交付凭证和交易契约;

(四)房屋灭失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灭失的证明;

(五)以房屋设定他项权利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设定他项权利的协议书;以已受限制的房屋设定他项权利的,还应当提交允许该房屋设定他项权利的书面材料;以房屋设定的他项权利变更或者终止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变更或者终止他项权利的协议书。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测丈费。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