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公民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人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