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城市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采取委托代收、代缴的方式。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