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