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的市场运行体系,开放环境卫生、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鼓励具备相应资金、技术、人员、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应当经所在城市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审批。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