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因地制宜,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