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须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