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排水、燃气等各类公用设施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和安全;出现污染、损毁、移位或者丢失,影响市容的,产权单位、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复位或者补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