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权利。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